換句話說,當車禍案件調解成功後,雙方所約定的調解內容都會得到法院認證。
在民事訴訟中,涉及車禍的案件被規定為強制調解案件。因此,即使當事人未事先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,直接向法院起 訴的行為也將被視作已聲請調解,案件將自動進入調解程序,並在法院的調解室中進行。
精神慰撫金:這是唯一一項受害者可以聲請的「非實質財產損害補償」的項目,意指當車禍發生後,受害者因人格權遭受侵害,且導致精神痛苦,便可以依比例要求不同程度的精神賠償。
向法院提告 → 法院強制安排調解 → 車禍和解書 對方不來,調解不成立(會處罰) → 訴訟審理開庭 → 車禍調解 判決。
調解是一種訴訟外解決紛爭的程序,由調解委員協調雙方溝通,達成共識後簽立調解筆錄。一經法院核定,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,因此可聲請強制執行。
法令具時效性,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,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。
申請人需要如實填寫申請表中的每一項內容,確保資訊完整無誤。如有任何疑問,可以向鑑定機構的業務窗口或律師諮詢,才不會影響到車禍鑑定報告的判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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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確認責任歸屬與比例以後,當事人可以拿鑑定報告當作「和解談判的依據」或「當成商談賠償金額時的標準」。
訴訟上和解:訴訟進行中雙方同意和解,則成立訴訟上和解,和解筆錄具有和判決同等效力,可聲請強制執行。
完成資料調查後,鑑定機構會擇期召開鑑定會議,申請人會收到開會通知單,告知會議時間、地點等資訊。申請人需要親自攜帶通知單和身分證明文件,準時出席鑑定會議。如果不方便前往,可以委託家屬或代理人出席,或是利用書面的方式先將有利己方的證據先寄給委員會。
,由此可得知警方初步判定的肇責,惟初判表只能大致看出是否有肇事責任,不會詳細記載肇事責任比例,若想確認車禍事故肇事責任歸屬,則須向車禍事故發生地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自費申請鑑定。
口頭:如果不便書寫的人,可以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到調解委員會,請窗口服務人員代筆,製作調解筆錄。
但如果當初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,但當天某方無故不出席,也算車禍調解不成立,但這個狀況下未到方就會顯得沒誠意、不積極處理問題。